3 防衛時間
THE R3 寓所針對正在進行的侵害防衛
從防衛時間看,于歡的行為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的。防衛適時,是正當防衛的時間性條件民生社區室內設計。
本案中,處警民警離開接待室是案件的轉折點。民警處警本應使事態緩和,不法侵害得到有效制止。但在案證據證實,杜志浩一方對于歡的客變設計不法侵害行為,沒有因民警出警得到控制和停止,相反進一步升級。在蘇銀豪宅設計霞、于歡急于隨民警離開接待室時,杜志浩一方為不讓于歡離開,又實施了勒脖子、按肩膀等強制行為,并將于歡強制推搡到接待室東南角,使于歡處于更加孤立無援的狀態。
于歡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時,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性不僅存在,而且不斷累積升高,于健康住宅歡面綠裝修設計對的境況更加危險。如果他不持刀制止杜志浩一方的不法侵害,他遭受的日式住宅設計侵害行為將會更加嚴重。于歡在持遊艇設計刀發出警告無效后,捅刺了圍在身邊的人。
一審判決書認定“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顯然是對矛盾激化的原因作出了錯誤的判斷,這也是在認定事實老屋翻新不全面情況下得出的錯誤認定。
4 防衛對象
被捅刺4人均為不法侵害人
從防衛對象看,于歡是侘寂風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的反擊,這是正當防衛的對象性條件。這里的不法侵害人本人,是指不法侵害的實施者和共犯。
本案中,于歡持刀捅刺的對象,包括樂齡住宅設計杜志浩會所設計、程學賀、嚴建軍、郭彥剛四人。在案證據證實,這四人均屬于參與違法討債、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共同行為人,杜志浩還在非法拘禁過程中實施了污穢語言辱罵和暴露陰部、扇拍于歡面部等嚴重侮辱行為。
雖然目前沒有證據證實嚴建軍、郭彥剛、程學賀三人對于歡母子有言語侮辱和暴力新古典設計毆打行為,但他們圍擋親子空間設計在于歡身邊且在杜志浩被捅刺后仍然沒有走開,同樣限制了于歡的人身心診所設計身自由,于歡為制止不法侵害而捅刺的四人,均是不法侵害人。
5 防衛結果
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從防衛結果看,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本案中,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采取的反制行為明顯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傷亡后果,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
首先,于歡不具備特殊防衛的前提條件。雖然于歡母子的人身自由權遭受限制乃至剝奪、人格尊嚴權遭受言行侮辱侵犯、身體健康權遭受輕微暴力侵犯,但直至民警出警后均未遭遇任何針對生命權嚴重不法侵害,因而不具有實施特殊防衛的前提。
其次,本案屬違法逼債激發的防衛案件。杜志浩等人的目的是把錢要回,手段相對克制,沒有暴力毆打于歡母子的意思和行為;討債一方(李忠)對杜志浩脫褲暴露下體的行為給予了制止;當于歡捅刺杜志浩、程學賀后,嚴建軍、郭彥剛、么傳行等人圍站在于歡身邊,也沒有明顯的暴力攻擊。
最后,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相比明顯不相適應。于歡為了制止不法侵害,擺脫困境,使用致命性工具刺向加害人,造成一死、二重傷、一輕傷的后果,其行為結果明顯屬于“重大損害”。雖然加害人人數眾多但未使用工具,未進行嚴重暴力攻擊,于歡傷情甚至未達到輕微傷程度;出警民警仍在公司院內尋找報警人、了解情況;于歡使用長26厘米的單刃刀,致傷部位為杜志浩身體的要害部位(肝臟),其防衛行為牙醫診所設計“明顯超過必要中醫診所設計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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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回應為何處警民警不構成犯罪
檢察機關調查認定:2016年4月14日22點07分許,山東源大天母室內設計工貿公司員工報警稱“有人打架”。22點17分許,冠縣經濟開發醫美診所設計區派出所女民警朱秀明帶輔警2人到達現場。民警發現辦公樓接待室聚集多人,遂進入詢問。雙方均表示沒有報私人招待所設計警,民警警告不準打架。民警準備出去尋找報警人,蘇銀霞母子打算一同離開接待室,被討債人員阻攔,民警再次警告不準動手。
22點22分許,源大公司員工(非報警人)向民警反映情況,再次安排輔大直室內設計警“給里面的人說不能打架”。
22點25分許,接待室傳出吵鬧聲,民警跑進室內,發現有人受傷、于歡手退休宅設計里拿著刀,民警立刻將刀收繳、將于歡控制住,同時安排打120電話,傷者同伴表示開他們自己車去醫院更快loft風室內設計。民警隨后對現場及證據做了保護和固定。
22點35分許,無毒建材副班民警帶2名輔警趕到現場。副班民警是商業空間室內設計從家中趕過來,大約在接到電話12分鐘左右,這個速度也是比較快的。
檢察機關調查認為,案發當晚處警民警按照公安機關相關工作程序迅速開展了處置工作,但養生住宅民警朱秀明等人在處警過程中也存在對案發中心現場未能有效控制、對現場雙方人員未能分開隔離等處警不夠規范的問題空間心理學。根據調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設計家豪宅案發當晚處警民警的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山東省檢察機關依法決定對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禪風室內設計案。聊城市冠縣紀委、綠設計師監察局已對相關處警民警作出了黨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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